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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介绍
约定支付赡养费之一方违约而不给付,如何请求?

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
夫妻之一方,因离婚而生活陷于困难致无法维持生活者,得向他方请求赡养费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视为生活陷于困难:
一、夫妻之一方于离婚后,因照顾共同生活之未成年子女,致不能期待其从事足以维生之工作时。
二、夫妻之一方,因年老、疾病、伤残或精神耗弱致不能期待其从事足以维生之工作时。
三、夫妻之一方因结婚、育儿或从事家务劳动而中断工作,致不能期待其于离婚时立即从事足以维生之工作时。

第一千零五十七条之一 
依前条规定负担赡养义务者,得依其财产收入、营业收益情况及其他扶养义务之负担支付赡养费。

第一千零五十七之二 
有下列情形之一,足认对于赡养义务人显不公平者,不发生赡养费请求权:
一、结婚期间在一年以下者。
二、赡养权利人对于他方或其直系亲属犯罪而受徒刑之宣告者。
三、赡养权利人因自己轻率而造成困难者。
四、其他重大之事由。

第一千零五十七之三 
赡养费支付之数额,依婚姻关系存续中之生活程度定之。
法院应审酌下列各款情形,决定赡养费之数额:
一、双方之财产、年龄、身体及健康状况。
二、双方之社会地位与生活水平。
三、赡养义务人应负扶养义务之人数。
四、造成婚姻破裂之责任因素。
五、结婚之久暂及对家庭之贡献。
六、其他影响赡养费支付之重大事由。
赡养费义务人应一次支付赡养费,但法院得依赡养义务人之声请命其领担保定期给付之。

第一千零五十七条之四 
赡养费请求权因赡养权利人再婚或死亡而消灭。~赡养费请求权因赡养权利人再婚或死亡而消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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