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开发表权是『著作人格权』的一种,就是说著作人有权决定他的著作要不要对外发表,如果要发表的话,决定什么时候发表,以及用什么方式来发表。
假如有人未经著作人的同意,擅自把别人未曾对外公开发表的作品,发表出来,就侵害了著作人的公开发表权,要负违反著作权法的刑事责任,以及赔偿著作人损害的民事责任。
举例来说,有一个男生写了一封情书,给隔壁班的女生,被那个女生的同学发现了,就把这封情书贴在公布栏里,让大家奇文共赏,这个行为当然没有先取得情书作者的同意,这就违反了著作人的意思。像这样未经写信人的同意,擅自公开发表别人所写的书信,就是侵害公开发表权的一种很典型的例子。
有几种情形可以推定著作人同意公开发表他的著作。
第一种:
情形是就未曾发表的著作,著作人把著作财产权让给别人,或者授权别人利用这个著作,而由于受让人或被授权人使用著作的行为,造成这个著作被公开发表的结果。
第二种:
情形是尚未公开发表的美术著作或摄影著作的著作人,把作品让给别人,而受让人把他取得的作品公开展览。还有一种情形是硕士、博士论文的作者,取得学位的时候,论文依法必须送给图书馆,让大众借阅。
又雇用人或出资人依著作权法规定,从著作完成时起,就取得著作财产权时,由于著作财产权人的使用行为,造成著作被发表的结果,则视为著作人同意公开发表。